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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应有的品格

发布时间:2016-06-15 11:11:45


  品格,是指一个人的基本素质,它决定了这个人回应人生处境的模式。汇聚千千万万个个人品格的实践,就是人类历史。故而讲品格是世界最强的动力之一。

  为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这个年轻的群体抽象出共同的品格是很难的事情,面面俱到就会失之鲜明,只触及一点又难免挂一漏万。只好从笔者已有的审判经验出发,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权当抛砖引玉吧。

  要有强烈的大局意识。大局意识对每位法官而言都必须有,但为什么还要强调呢?“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环境资源审判不但要紧紧围绕新时期新常态下国家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还要认识到其裁判结果,应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比如,对涉及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碳排放交易等问题的处理,既与国内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也影响到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从这个角度上讲环境资源审判更要有大局意识。

  要有绿色发展理念。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绿色发展理念,是对可持续发展的最新解读,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能否实现。生态文明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绿色发展最可靠的保障是依法治国。应运而生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要通过严格司法,不断宣传、引导、深化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社会的普遍形成。

  要有浓厚的人文情怀。四千年前,古人就十分重视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我们更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决抵制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短视行为。环境保护,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环境正义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属性,促进当代发展的同时,也要保证可持续,还要考虑代际公平。要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审判是一项功在千秋的伟大事业,要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决心和勇气。

  要有丰富的科学知识。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需要研究的内容有历史的、自然的、地理的、工程的、化学的等等。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官完全掌握每一门学科,但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科学知识。这样,才能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和“张冠李戴”的谬误。虽然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可以交由鉴定机构和专家去研究、出具结论,但是如果法官不具备基本常识,理解起来有困难,表达出来有漏洞,一定会贻笑大方,有损司法权威。

  要有熟练驾驭各种诉讼的能力。一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案件,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犯罪;一个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但许可证的取得并不一定合法;公益诉讼中如何依法落实“职权主义”?其中处处隐含着程序转换与实体利益衡量的可能。只有协调好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体系的司法功能,才能真正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效能。各地法院“三合一”审判机制的探索,就是遵循这一原则的有益尝试。“打铁还须自身硬”,打造一支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审判队伍,是做好环境资源审判的有力保证。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职业化建设,就是为了不断促进法官品格的养成。

  要自觉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活方式,有利于培育绿色发展理念。任何理论都不如现实具体,力行而后知之真。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罗曼·罗兰说过:“要撒播阳光到别人心中,总得自己心中有阳光。”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官,本身就应当是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践行者和引领者。

  英国的斯迈尔斯在其名著《品格的力量》中说道:“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

  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当如此。

责任编辑:宣教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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