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打架使用啤酒瓶,玻璃碎片伤人眼 冲动青年虽无意,刑事处罚不可免

  发布时间:2010-04-22 10:24:00


    2009年5月9日,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青年小虎(化名)在高村街饭店吃饭时,巧遇侯阳、刘安、王燕(均化名)三人。小虎认得侯阳正是几年前一起在工厂打工的同事,于是前来劝酒,不料侯阳居然不记得小虎,坚决不喝酒,好不给面子,小虎十分恼火。突然,小虎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朝着侯阳头部砸去,“砰——”的一声炸响,侯阳头顶顿时鲜血直流。侯阳受伤后扭头就跑,小虎在后面追,等小虎再次返回饭店时,被赶来的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这时小虎才明白,原来他砸侯阳之后,正巧一个玻璃碎片飞入同桌吃饭的刘安眼中。后经鉴定:虽然侯阳头部损伤程度仅构成轻微伤;但是刘安右眼却几乎失明,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荥阳市人民法院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小虎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辩称:没有伤害刘安的故意,当时只是一时冲动和侯阳打架,没有料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现在非常后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所有损失。

    荥阳市人民法院以小虎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宣判后,被告人小虎不上诉,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抗诉。

    主审法官张焱南认为:啤酒瓶高速破裂后飞溅的玻璃碎片会伤害到周围他人,这是生活常识,常人对此有预见能力。被告人小虎在用啤酒瓶砸侯阳时,应当预见到啤酒瓶可能破碎并伤害到他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主观上存在过失,致被害人刘安眼部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被告人小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刘安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小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现在,小虎在其住所地服刑,认真接受公安机关监管,并在附近一家饭店找了一份工作。小虎向记者表示,自己的冲动给刘安和自己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非常后悔,今后一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责任编辑:小徐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