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杀人(未遂)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贪图享受,再次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古墓被荥阳法院判处刑罚坐牢。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2日、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携带铁锨、洋镐、雷管、炸药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高山镇庙王村“大冢地”,采用挖掘、爆破的方法先后两次盗掘古墓。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从冢子及探孔的土色分析,冢子附近应有一处古墓葬遗迹,具有重要的历史考古、科学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但其情节较轻,可在三年以下酌情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由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