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歁年幼欲霸房产 法无据阴谋未逞

  发布时间:2010-05-05 16:47:10


    1990年经三方当事人同意,村民委员会对张某之父、王某、陈某丈夫三家宅基进行了调整。张家宅基内厕所及一条道路归东邻王家使用,王家新划宅基归陈某和丈夫(现已去世)使用,陈某和丈夫的宅基三间房屋占地归张某之父使用,三间房屋拆除或作价。1990年张某父亲去世。1994年12月,荥阳市人民政府给张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三间房屋一直未处理,2008年2月,张某以陈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判决张某补偿陈某拆迁费1500元;陈某拆除其在张某宅基内三间房屋。陈某却以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违法向张某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张某只有六岁,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三间房屋所占土地享有合法权益,因此其要求撤销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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