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荥阳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孙某起诉荥阳市劳动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被告荥阳市劳动局未依法履行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的法定职责,从而败诉,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
原告起诉称,其丈夫沈某于1999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9月沈某病故,被告向原告孙某发放了丧葬费和抚恤金,但未按照规定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故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认为,荥阳市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对死亡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遗属实施生活补助政策,在此之前,荥阳市执行的统筹项目中,没有遗属补助一项。原告孙某的丈夫于2004年9月死亡,故救济费应由原告丈夫沈某原单位发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荥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荥阳市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办公室负有依法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的法定职责,且该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告丈夫沈某于1999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病故后,其亲属孙某应享有包括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未按规定执行,故依法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孙某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