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三轮车买给他人,做收购废旧物资生意的李某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4万元。2008年8月5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处购得旧自卸型三轮农用机动车一辆,该自卸三轮农用车原系李某购买的二手车,无登记手续,已超出规定的使用年限。
2008年8月16日,张某驾驶该三轮农用车行驶途中,发生柴油机飞车,张某即踩下离合器,卸除负荷,退至空档,柴油机飞轮在高速运转中炸裂,碎片击伤张某的右腿,其右下肢自股骨远端被截肢,后安装假肢,花去医疗费用5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其各项费用22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从李某处所购三轮农用车系应强制报废的车辆,但依然驾驶使用,且在发生意外时,操作中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违反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的规定,将已报废的三轮农用车卖给张某,与张某的损害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照相关规定做出了由李某赔偿张某4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