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4日,郭艳兵与高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高遂林赔偿郭艳兵货款31000元。判决生效后,高遂林未履行。2017年2月13日,郭艳兵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2017年2月17日,经执行人员调查,高遂林在银行中有存款,后经执行人员打电话传唤被执行人高遂林,高遂林拒不到庭。执行人员向银行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高遂林在银行的账户流水情况,发现高遂林有大额现金转账情况。到高遂林住址处寻找被执行人却找不到人。
2017年5月4日,郭艳兵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高遂林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2017年5月6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高遂林随后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还款。2017年6月5日,高遂林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还款义务,郭艳兵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诉讼。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遂林有能力履行义务却不履行,具有拒不执行判决义务的故意,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