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典型案例】王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王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不履行,在刑事诉讼期间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发布时间:2017-09-25 12:44:17


   姜某申请执行王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公证处作出(2016)荥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王某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47500元,违约金10500元,公证费870元。

公证文书生效后,被告人未按文书履行义务,姜某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是被执行人王某明确表示对公证文书有意见,不履行。

   被执行人王某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申请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刑事自诉后,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经过法官的释法讲理、批评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按照判决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领取款项后,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刑事追究责任,法院准许了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有能力履行义务却不履行,故意拒不执行判决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dm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