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豫0182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后王某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作出(2017)豫01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杨某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是被执行人王某明确表示对判决书有意见,不履行。
被执行人王某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荥阳法院受理后,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经过法官的释法讲理、批评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按照判决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领取款项后,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刑事追究责任,荥阳法院准许了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典型意义】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这对有效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切实提高执行履行率,维护法律的权威起了积极的作用,也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缓解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