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典型案例】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10-19 10:17:03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7月8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市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4647万元。判决生效后,郑州市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人季某某一直拒不履行。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季某某,催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季某某一直躲避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1月28日,郑州市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拆迁,该公司的拆迁补助款高达32万余元,季某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被法院执行局冻结的情况下,通过让其他亲属代领补助款的方式,将该笔拆迁补助款予以转移,季某某在获得该笔公司拆迁补助款之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荥阳市人民法院遂以季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9月6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对季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季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季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案例

        本案中,季某某作为郑州市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法人,在公司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助款时,其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拒不履行,并在明知自身银行账户被查封的情况下,通过以其他亲属代领的方式转移应得的拆迁补助款,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季某某在被执行期间,能及时醒悟,积极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dm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