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河南荥阳: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6-12 15:17:52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张某甲借款30.637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甲于2015年1月7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将被执行人张某传唤到案,张某在法院随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5000元,但张某在离开法院后并未按照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后法院多次对其进行传唤,其拒不到庭。后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的妻子于2016年、2017年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身及两名子女投保多份保险,每年缴纳保费金额达4.8万余元,遂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荥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7年10月21日将张某抓获到案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刑拘期间,张某委托其妻子主动与张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当场履行10万元,并就余款支付方式、期限达成详细约定。张某甲亦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张某予以谅解。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5月11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张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法院传唤到案后,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期还款,但在其离开法院后拒不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拖延数年,后经法院多次传唤也拒不到庭。期间查明其配偶为家庭成员购买多份保险并缴纳高额保费,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LD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