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河南荥阳:做好财产保全,要账不再难

发布时间:2021-02-09 09:26:33


    被申请人李某及配偶王某某拖欠申请人河南通冠重工实业有限公司装载机车价款10万余元,2021年1月26日申请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荥阳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21年2月3日,法院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很快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车价款共计10万元。当日,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了撤回申请书,并依法解除了二被申请人的账户。

    本案之所以迅速顺利结案,关键在于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以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也有着现实的意义。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责任编辑:郭莹莹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