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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荥阳:荥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危险驾驶罚金案

发布时间:2021-02-24 14:39:05


    2020年7月,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按理说法院判了罚金,就应当及时缴纳,但是蒋某一直怠于履行财产刑,一分也没有交。

    假装没有罚金这回事?荥阳市人民法院可记得呢!于是,审判庭依法将该案移送执行局,2月3日正式立案,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某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进行网络查询,但账户余额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月5日,执行法官通知蒋某到庭,蒋某称自己确实没有钱可以交罚金,执行法官对蒋某开展思想教育和法治宣讲。最终,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筹款缴纳罚金。2月18日,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刚一上班,蒋某便将筹到的两万元交到法院,执行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蒋某,千万要记住此次教训,切勿酒后驾车,遵纪守法,珍爱生命!

    至此,该罚金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示】

    财产刑未履行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会受到一系列限制,刑满释放后也会被继续追缴,所以,千万不要把财产刑不当一回事。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也不管是否发生实际危害结果,因此,醉酒后即使只将车辆挪动了几米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还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等行为都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

    醉酒驾驶不仅针对汽车,二轮、三轮摩托车乃至超标电动车等均属于禁止酒后操作的车辆范围。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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