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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五年不执行 刑事追责清积案

  发布时间:2009-06-24 18:16:06


    2001年5月份,原告程自新委托被告杨炳星将其在一企业的集资款5.5万元取回。杨炳星又将此事转委托给被告牛文军。牛文军将款取回后,未及时返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牛文军为原告程自新出具了相关手续并订立还款计划。期间,杨炳星向原告承诺在2004年4月18日前保证把2万元纪给付原告,但一直分文未还。2004年5月,原告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了杨炳星、牛文军。同年6月,荥阳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牛文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5万元,被告杨炳星对其中的2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二被告拒绝清偿,2004年7月份,原告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对杨炳星承担连带责任的2万元,法院经过多次扣划其工资予以执行。对牛文军应清偿的3.5万元,尽管对被告采取了司法拘留、限制其买卖房屋、转移财产等执行手段,但均未有果。后牛文军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查明并告知其不得转移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取得48万元的转让款。法院在采取手段对受让人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受让人才于2008年10月承认了其与牛文军之间的转让行为。后法院多次到其家中并通过其妻通知其到庭,牛文军拒不到庭且拒接执行人员电话。考虑到牛文军有能力执行,但其却长期逃避拒不执行,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2月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罪。

    2009年5月下旬,公安机关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将牛文军抓获,并予以逮捕。

在强大的压力下,6月10日上午,牛文军的家属与原告程自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当场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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