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荥阳法院将“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贯穿到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始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告李某2017年9月到2019年10月在被告郑州某特种材料公司工作。原告入职后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被告的安排进行工作,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期间被告拖欠原告7个月工资共计4.5万元不予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向荥阳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帮自己讨回工资。
受理此案后,荥阳法院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耐心向被告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法律后果,被告方也认识到错误,但是被告企业目前面临经营困难,在支付工人工资方面压力较大,同意分次支付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对此也表示理解,主动放弃一部分欠款,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