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荥阳法院:拖延执行, 两名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7-19 10:13:15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巧妙运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下,在追究被执行人姜某杰、周某刑事责任期间,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使一起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份,经姜某介绍,姜某杰承包了周某家的房屋建设工程,为其房屋加盖第三至四层。刘某系姜某杰的雇员,为姜某杰提供劳务。2016年2月28日,刘某在工地上操作升降机过程中,升降机的吊绳断裂,刘某自高处坠地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三人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后刘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荥阳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原告刘某法等人损失5万余元;姜某杰赔偿原告刘某法等人损失3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马柯多次通过网上及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姜某杰的账户余额较少,二人名下也没有车辆、房产可供执行,且周某、姜某杰下落不明。在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长期躲避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的执行干警及时调整思路,调取二人名下银行流水,同时向周某及姜某杰户籍所在地村委调查情况,得知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周某就取得贾峪镇绕城高速沿线村庄拆迁补偿费7万余元,而姜某杰名下存在较多大额银行流水,二人每年均有可供履行判决的财产,但仍拒不执行判决。执行干警立即整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姜某杰、周某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随后,公安机关对姜某杰、周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在赖账无望的情况下,委托其家人与申请人和解,并分期支付了案件款39万余元,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姜某杰、周某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故荥阳法院判决姜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姜某杰、周某有能力履行义务却不履行,具有拒不执行判决义务的故意,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虽然二人在案件的刑事审理期间,将所有的借款和利息偿还完毕,但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郭莹莹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