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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指南系列之八

发布时间:2022-07-21 09:22:43


    公民代理案件告知书

    为规范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实行)》,制定本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取消其代理:

    (一)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证件骗取同意代理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责任编辑:荥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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