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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指南系列之十一

发布时间:2022-07-21 09:26:47


    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诚信和正常的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告知书。

    一、虚假诉讼包含要素

    (一)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二)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三)虚构事实;

    (四)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五)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参与虚假诉讼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动诉讼程序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4.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5.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人依法提起的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四)经审查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根据本告知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其请求。

    (五)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存在本告知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承担的法律责任

    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四、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承担的法律责任

    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荥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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