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因在外另结新欢,遂向荥阳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0月10日,河南省荥阳市法院经过对本案的调解,致使蒋某主动撤诉,从而挽救了这场婚姻。
蒋某与妻子杨某于1990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相敬如宾、共同奋斗,开办了一个砖厂,从而过上了幸福的小康生活。婚后杨某为蒋某生下一儿一女,组建了温暖的四口之家。谁知随着他们财富的日益增加,蒋某也越来越不顾家,甚至在外面与别的女人玩起了婚外情,更在情人的逼迫下,欲与结发二十多年的妻子离婚。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经过对他们的多方了解,觉得两人还是有感情基础的,且杨某并不想离婚,因此就将本案的调解重点放在了做蒋某的思想工作上。承办法官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对蒋某分析了两人如离婚,因蒋某有过错,其将分得较少的共同财产,他们的砖厂也会因两人的离婚而受到影响,而如果蒋某将来没有了钱,那么他的情人还会跟他白头到老吗;其次,法官从情理上对他进行感化,通过谈他们夫妻二十多年的感情、共同的奋斗、可爱的一对子女等等,渐渐地将蒋某的心融化了;最后,在调解现场,法官特意安排了蒋某的两个子女参加,在子女恳求的目光下,在妻子宽容的胸襟下,蒋某终于决定撤回起诉,一家人最终又团聚在了一起。
通过此案,更让我们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也许有时候我们的判决可能是正确的,但群众的痛苦可能会增加。调解更需要群众工作能力,不能一判了之,能不能把群众工作做好,是衡量一个法官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做不好群众工作很容易把问题复杂化。会做群众工作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