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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发现漏罪 被判徒刑重回牢房

发布时间:2011-10-18 15:13:46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因先前未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发现漏罪,再次带上了手铐。近日,荥阳市法院以张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

    200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魏某、王某(二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崔庙镇燃料公司煤矿(已被关停)院内,将该煤矿一台变压器内铜线包盗走,该变压器为200KVA型号,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铜线包价值704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后。因同案犯已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张某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取已经停止使用的变压器铜线包,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数额,处以相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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