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法院有时可能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一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为了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的决定,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