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致人伤残的交通肇事案件,原告杨阳(化名)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损失58564.57元,被告陈宏斌自愿承担3000元,剩余部分由第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自愿代被告陈宏斌支付,原告杨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7月14日,无证人员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载12岁的杨阳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639Km+532m处时,与被告陈宏斌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该处倒车时相撞,致使乘摩托车的杨阳摔倒在公路上受伤。经荥阳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陈宏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杨阳无责任。事后被告陈宏斌在原告住院期间先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另查明,被告陈宏斌驾驶的豫CL0201小型普通客车在第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原告杨阳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第二被告。
2011年5月12日,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杨阳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后原告杨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1502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