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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人有情 执行现场现亦感人

发布时间:2012-06-01 15:42:56


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得到实现的国家保障力,人性化执法则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减少抵触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很多时候法院要进行大量的执行活动,为有效促进社会和谐运转,破解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给双方当事人一个都能接受的满意的结果,荥阳法院在3月22日强制执行一起侵权案件过程中走出了一条人性化的路子。

    杨某与薛某侵权纠纷一案,已经荥阳市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判令薛某从位于荥阳市兴华市场一居民楼二楼东户房屋内搬出。但薛某在荥阳市人民法院两次发出限期搬出公告后,拒不从该房屋内搬出。2012年3月22日下午15时30分,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为实现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法院还邀请了荥阳市电视台的记者进行了跟踪录像。

    法院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经向被执行人家属(其妻朱某)做思想工作,朱某拒绝开门,遂由专业开锁人员对该房屋房门强制开启,并安装了新锁。房门开启后,执行员要求朱某将其物品搬出,朱某在执行现场以2006年申请执行人杨某之夫张某(系杨某之代理人)将其屋内东西搬出,公安局拒绝为其立案为由拒不搬出。经现场制作执行笔录及录像,对薛某房屋内物品进行了登记。该房客厅呈南北走向,放置钢制单人床一张;东面有三间住室,分别放置了床褥、衣物等物品。北面是厨房,和杂物间,存放有煤气灶、电磁炉等用品。在执行员下令强制搬出该房内物品时,朱某以要求张某返还其原2006年房内物品为由与张某发生推搡。张某报警后,荥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两名干警和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干警到场进行处警。

    法院工作人员与公安干警对案情交换了看法,并对朱某继续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她对于本案以外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但生效判决必须履行。后朱某之女薛某某提出,给其十天的时间用以寻找物品存放处和住处,她们自行搬出。张某不同意此意见,要求即时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迁出。考虑到当天正在下雨,被执行人提出天色已晚,东西无处存放,也无处安身居住。为体现人性化执法,执行员耐心地对张某做了说服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薛某于2012年4月2日前自行搬出涉诉房屋,张某给其两把装修钥匙,便于薛某及其家人近十日内的出入,房内不得新增用品,若到期不搬,将依法强制迁出,所产生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最终,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并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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