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英、付玉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公开宣判,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该院首次对涉及该罪名的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
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吴秀英被人以西部大开发名义骗至宁夏银川市,进入一家从事传销的组织,该传销组织采取“拉人头”的方式骗取他人投资入股加入传销组织,并以相应级别按既定比例获利。被告人吴秀英在传销组织听了几天传销课后,认为从事该传销有钱可赚,于是向上线交纳了一定数额的资金后加入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后吴又发展其丈夫付玉山加入该组织。之后被告人吴秀英、付玉山二人又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35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2010年1月,吴秀英、付玉山所在的传销组织因担心在一个地方从事传销活动太久会被打击,便将该传销组织转至银川农村,继续维持该传销组织网络从事传销活动。截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吴秀英、付玉山作为组织、领导传销的上层管理人员,积极组织参与传销活动,通过下线发展下线的无限代发展,其中吴秀英级别为A级,发展下线44人,个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付玉山为中B级,发展下线37人,个人非法获利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秀英、付玉山以投资入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该组织资格,按照发展下线的多少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秀英、付玉山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二被告人判处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