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现年44岁,家住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的杨某于2011年2月9日盗窃他人责任田杏李树17棵,经鉴定价值共计1700元。后杨某赔偿失主损失6000元,于2011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杨某于2011年7月16日上午九时许在荥阳市乔楼镇七里村张某租房处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杨某气急之下持菜刀将张某手臂砍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出具书面材料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荥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