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8-25 09:40:39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利益的实现,充分保证其合法权利。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最终途径是进入执行程序。衡量一个地区司法是否公正,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得以执行。

    

    我院的执行工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经过全院干警近几年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执行积案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现状仍不容乐观,尚有一批超期限案件未能得到全面的执结。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仍然是困扰我院工作的突出问题。而“执行难”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此项工作直接关系着人民对党的信任,关系着社会稳定,关系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执行难、难执行”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老大难问题。历年来,我们在上级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在上级法院的领导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适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了一大批疑难案、骨头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化解了一批矛盾,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但仍有一些案件虽经多方努力,仍然难以执结。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赔偿案件大多难以执行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多难以执行。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有的是正在狱中服刑、有的是刚出狱无固定职业和经济来源,家里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即使有财产,因难以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无法分割,如强制执行,极易引起不稳定因素。这类案件涉案标的普遍较大,受害人往往又难以谅解对方,法院常常无能为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标的极大,有的虽然标的不大,但双方矛盾较深,这两类案件的申请人不易放弃部分申请执行的标的,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完全执结的难度很大。

    2、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是按上年统计的平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而这些标准统计上存在极大偏差,所以计算出来的数字往往是金额巨大,与农民实际收入相距甚远,赔偿数额巨大,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尚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尤其是家在农村的被执行人,其温饱问题刚刚解决,几万、十几万、二十几万甚至更多的赔偿金,往往是他们几辈子都挣不到的钱,仅有的固定资产——农村住宅又不能拍卖,所以即使我们穷尽一切措施也难以将案件执结。这些被执行人往往宁愿被司法拘留,也不愿履行义务,更无力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躲避执行,难以查找,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人为设置障碍逃避执行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相当一部分企业,往往公款私存,在银行查不到企业存款,法院对于个人的存款却无法划拨。

    外出务工人员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每年因以上各种情况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在未结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三)、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手段隐藏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

    法院执行的标的多数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盈亏状况,给依法执行设下了重重障碍;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

    协助法院执行是一条法定义务,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有时个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诿、拖拉协助执行。如法院在保险公司提取理赔时常被要求与其总公司协商;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基于本部门的切身利益,往往是积极配合的少,称部门规定需要去总行协商、然后才能查询、冻结,耽误有利执行时机。 有的甚至给被执行人或单位通风报信,使存款临时支取,使法院查询不到存款。

    (五)、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数量大,工作量十分繁重,影响了结案率的提高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需要进行财产调查的案件多,占到收案数的80%以上;法院依职权调查多,在己结且进行过财产调查的案件中占95%以上,被执行人如实申报的目前几乎没有。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人员不得不投入巨大的精力去跑各个部门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影响了结案率的提高。

    (六)、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当,拒绝履行。由于前几年受证据规则、一步到庭、当庭宣判、法官不得主动收集证据等司法理念的影响,法官仅凭双方当事人提供到庭的证据作出裁判,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后,又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未提交新的证据而被驳回等等,引起当事人不满,多次申诉又往往难以改变裁判结果,但败诉的当事人并未从心里服判,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致使案件执行起来难度相当大。

    (七)、涉及机关、企业、乡镇村委的案件执行矛盾仍十分突出,还有相当复杂的工作要做。涉及乡、村办企业案件和个人或集体租赁土地开办企业倒闭后需执行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群众利益,执行中群众集体出面阻碍执行现象严重,租赁土地开办的企业倒闭后财产难以扣押、拍卖,往往进入法律程序后,出租方群众以因企业欠租赁费未交,要求解决为由进行阻碍。

    (八)、执行力量薄弱,执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执行案件数量多,任务重,而执行队伍人员少、经费缺、装备差等问题,有相当部分执行干警文化层次较低,业务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一)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题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举证意识,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基本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便于提高执行效率。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或者片面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只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不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

    (三)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

    作为基础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艰苦的工作,是群众工作和技巧工作、法律知识相结合的专门工作,而当前执行队政治业务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基本保证。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充实执行队伍,加强物质装备力量,注重业务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

    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能有效震慑当事人,满足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还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认真研究,理清案件情况。由于个案的具体情况、案件性质、等各方面的原因,每起案件都各不相同,针对每起案件采取如何有效的执行措施,我们进行了专题研究,要求干警在吃透案件情况的前提下,按照不同类型的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执行结案。

    2、对所有案件分清轻重缓急和易难成份,采用不同的方式予以结案。对于能执结的立即想方设法彻底执结。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找不到被执行人,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给当事人讲明情况,由当事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予以结案。对于暂时完全履行有困难,但可以分期分批履行的,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于小标的案件,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由法院先行垫付结案。其他各类案件,也都想尽办法,找出路,穷尽手段,制订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尽快执结。

    3、在执行中我们进一步发挥执行110的作用,要求办案人员24小时手机不得关机,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的可随时拨打电话,我院随时组织力量对被执行人进行拘传、搜查。

    4、将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全市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不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5、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济方法,建立社会救济制度。对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在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时,按一定程序给特困申请执行人适当社会救助。

    6、工商管理部门,完善企业注册、注销机制,限制赖帐的企业年审。

    

    7、建议对村委及村办企业的帐目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一但发现帐目混乱、公款私存等违纪问题,有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总之,解决法院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任务,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彻底解决的,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都来关注执行,从机制、体制上建立执行长效机制,从而使法院的执行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