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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法院建议将司法鉴定工作纳入诉前调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2-12-06 10:51:15


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估的案件逐年增多。据统计数据显示,河南省荥阳市法院近三年来,前6个月同期受理案件数分别为45件、65件、122件,尤其是今年受理的委托鉴定、评估的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8%。委托鉴定、评估案件逐年增多,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

在今年上半年委托鉴定类案件中,因涉及人身权、健康权纠纷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案件约有105件,占到所有鉴定类案件的95%,这类案件的特点就是必须等特鉴定结论后才能确定具体的诉讼标的数额,而在立案后再申请鉴定则拖延了办案时间,也影响到被损害人利益的尽早实现;还有一些鉴定难度较大的案件,约占到总案件数的2%,由于鉴定时间过长,半年甚至一年无法结案,远远超过正常审理期限,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还有些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时间,恶意提出鉴定申请或反复要求重新鉴定,导致个别案件久拖不决。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引起了当事人不满,也损害到法律的权威性。

为解决以上问题,荥阳法院建议将司法鉴定工作纳入诉前调解机制。一要明确诉前鉴定范围。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涉及人身权、健康权纠纷类案件、与产品质量相关的纠纷类案件、与会计审计相关的纠纷类案件以及需要对财物进行评估价值类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台帐。二要完善诉前鉴定启动程序。加强诉前引导。由诉前调解法官向当事人讲明诉前鉴定的程序和结果,加强诉前引导,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及时与技术部门沟通联系,指导当事人提出鉴定、评估申请。三要做好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的对接。技术部门提前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向当事人讲解有关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等方面问题的法律规定,分析可能得出的鉴定结论与案件结果的关系,协助诉前调解法官促成当事人就责任确定或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及时指导进入诉前鉴定、评估。四要做好诉前鉴定与诉讼程序的对接。诉前鉴定要遵循与诉讼中的委托鉴定同样严格的程序,确保通过诉前鉴定程序获得的鉴定结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今年五月份以来,荥阳法院尝试将司法鉴定工作纳入诉前调解机制,目前已有3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入诉前鉴定程序。其中有2起案件由于诉前未能达成调解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周期比之前缩短了近2个月;另有1起案件在诉调对接中心、技术科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得以有效化解。荥阳法院试行诉前鉴定制度,以其简便快捷的方式方便了当事人,取得好的审判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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