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买入工艺花瓶、瓷器等物品冒充宋代出土钧瓷,然后高价出卖给他人实施诈骗。7月8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蔡共和、闫景妮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共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闫景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蔡共和伙同闫景妮到禹州市以每个100元的价格买来20个工艺品瓷花瓶、瓷器等物品冒充宋代出土钧瓷或古董,后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高某。诈骗所得脏款,二人肥分挥霍。
尝到甜头的蔡共和、闫景妮两人准备再次给郑州的高某下套,这一次他们以每个1000元的高价卖出12个刚从古墓中挖出的文物,而这批仿古花瓶仅值1000多元。同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蔡共和、闫景妮为骗取对方的信任,他们先后五次用禹州市购买来的工艺品瓷花瓶、瓷器等,在二人的租住房中,向被害人高某出售,共骗取赃款12000元。
200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共和、闫景妮先后到禹州市低价买回32个工艺品瓷花瓶,冒充文物卖给高某,共计骗取被害人高某现金62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共和、闫景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积极退回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