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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盗窃又抢劫 一人三罪判九年

  发布时间:2009-07-10 09:32:08


    为获得非法利益,把自己不劳而获的歪曲心态,强加在他人的痛苦之上,一步一步与法律背道而驰,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6月17日,被告人杨富涛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给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杨富涛系河南偃师市缑氏镇人,2007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洛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杨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08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杨富涛伙同杨四(另案处理)窜至荥阳市连霍高速引线高袁寨村附近公路上,由杨富涛驾驶一辆红色铃木王125型摩托车搭载杨四见到王女士骑助力车从对面方向驶来,杨富涛开车靠近助力车,杨四趁王某不备之机,将王某肩上的挂包夺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0余元、价值人民币540元的索尼爱立信牌手机1部,后赃款两被告人共同挥霍。同年7月的一天晚上,杨富涛再次伙同杨四窜到洛阳市涧西区一家属院内,窥见刘某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摩托车停放在该处,未锁防盗锁,即趁无人之机,由杨四放风,杨富涛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电门线剪断,然后将该摩托车盗走。去年10月9日杨富涛被警方抓获后,在询问时杨又交代出抢劫罪,2006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杨富涛伙同杨大伟(已判刑)窜至巩义市回郭镇万达桥北一小树林内,对在此谈恋爱的李某和刘某殴打后抢走价值1220的手机和194元现金。据查,从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杨富涛参与抢夺4次,盗窃2次,抢劫1次,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960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富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富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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