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更好的服务民生,就要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考虑他们最期望人民法院做到什么,最希望在人民法院得到什么。个人认为,人民群众最期望人民法院做到的就是公正办案、提高效率,最希望在人民法院得到的就是受到尊重、得到关怀、合法权益能够实现。根据人民群众期望法院做到的和希望在法院得到的,我认为人民法院要更好的服务民生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公正处理,保证质量
公正处理案件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对我们自身而言,公正处理案件是我们的职责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是力求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处理,我们内心也一直向着公正这个目标不断努力。但我们这个“公正”是否就是人民群众想要的“公正”?
我们认为我们“公正”地处理了一个案件,我们心中的这个“公正”是指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了处理结果,这个结果不偏不倚。我们这样做是对的,也应该这样做。但为什么这样“公正”的结果有时却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有的当事人还对我们有意见呢?这就是我们认为的“公正”与人民群众想要的“公正”的差距。我们认为的“公正”只体现了公正的本质内容,缺少了“公正”产生的过程,这就是群众对我们的“公正”不完全认可的原因。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公正”上下功夫,更要在怎样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公正”上下功夫。
要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公正”,首先要做到公平。公平包括很多方面,一些细小的行为就可能影响到公正的实现。下面我结合几种表现谈谈这些行为对公正的影响。情况一:请一方当事人坐下而没有让另一方当事人坐下,为一方当事人倒水而没有为另一方当事人倒水,对一方当事人笑着说话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板着脸说话等。这类情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得到的待遇不一样,受到接待的态度不一样等,这会引起当事人的误解:法官是不是认识他?那一方是不是找法官打招呼或送礼了?法官怎么只对他热情?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案件的处理结果让他十分满意,否则他就有可能认为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处理。情况二:在处理该案件时,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律师、朋友或本院干警为另外的案件打招呼或说情或邀请吃饭等,不管是出于客套或是应付的原因没有回避该案的当事人就当场答应了,或让该案的当事人先出去等候转而先谈另一个案件。这类情况是指法官在处理其他事务时不注意方式,引起当事人对法官的不良看法:有人打招呼或说情法官答应了,请吃饭法官同意了,这样的法官会公正处理我这个案件吗?对方当事人是不是也打人说情了?是不是也请法官吃饭了?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样会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在这里仅对以上两种情况进行说明,其他情况还有很多种,但结果都会引起当事人对公正的质疑。如单独接见一方当事人,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说笑,庭审中只许一方说不许另一方说、或随意制止一方发言而不说明原因等让当事人认为双方的权利不对等的行为,等等。
这些都是细枝末节的小事,但这些小事却使公下受到了影响。因此,在工作中,我们到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自己的用语和行为,不仅要公平处理案件,更要公平对待当事人;在当事人看不到的地方要公平,在当事人看到的地方更要公平。
要让当事人看到“公正”,还要做到公开。在公开方面,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如在立案庭公开收费办法、举证责任、诉讼风险,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还要加强。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采用而未说明原因,判后对当事人的疑问不解答,应该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未告知,等等。这类情况是指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或说明的事项而未进行告知或说明。为什么我提供的证据不采用,是不是对方做了哪些工作?为什么判决书上这一点我不明白而法官拒绝解释,是不是有什么原因?我想上诉法官为什么不告诉我上诉都需要准备什么,是不是法官对我上诉有意见,还是法官怕我上诉把一审判决改了?当事人心里如果有这些疑问没有解决,他能认为我们的判决公正吗?
我们常讲,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不公平,就做不到公正;不公开,就看不到公正。因此,我们要做到公正,首先就要做到公平、公开。
二、提高效率,减少诉累
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我们的工作就是解决矛盾,早一天晚一天反正都是自己的工作,总得干。对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在他们的生活中仅是一个小插曲,他们有自己的工作,有自己的事业,有自己的家庭,他们不能因为打一个官司而不顾自己的生产、生活,他们也不愿因为一个官司而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受到长期的影响,他们很期望自己的事情能够得到很快的解决,希望能很快的从官司中解脱出来做些其他事情。这正如我们到其他单位办事一样,公事也罢,私事也罢,我们都希望快点办完。为什么?因为我们还有其他工作要做,我们个人还有其他事情要干,我们不愿因为这一件事占去我们太多的时间。换位想一下,来打官司的当事人的心情也是这样的。一个官司打完了,因为打官司而耽误了大量时间,造成了更多的损失,当事人会对法院没有意见?因此,对待每一个案件,我们都要统筹安排,加快办理。同时要科学分配时间,能一次办成的不要分成几次来办,减少当事人奔波的次数,减少当事人因打官司而产生的损失。
三、尊重每一个当事人
不说我们是政法干警,是人民法官,就是做为一个普通群众,社会公德也要求我们尊重他人。而我们做为政法干警,做为人民法官,我们有较高的学问、能力、素质,我们更要懂得尊重他人,尊重每一个当事人。对待当事人生、冷、横、硬,甚至有侮辱性的语言,会对当事人的内心造成伤害。法官的素质怎么这样差?怎么还不如一个普通百姓?这样的人会办案吗?对我这态度能对我的案件公正处理吗?如果当事人对我们有了这样的评价,我们的形象,法院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都会大打折扣。
四、帮助每一个当事人
这个帮助,不只局限在司法救助,让群众打得起官司。不仅要提供物质上、金钱上的帮助,还有一些是感情上、精神上的帮助。如,见到行走不便的当事人,扶一把;当事人的轮椅上下台阶不方便,抬一把;在电梯里见当事人不知道怎么使用,帮忙按一下;对不知道卫生间在哪的,指一下,等等。这些是生活上的小事,但对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帮助。法院要服务民生,就要对人民群众给予帮助和关怀。
五、加大执行力度,减少“法律白条”
当事人请求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仅把欠条换成法律文书,而是想使这些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这方面我院一直在努力,也采取了许多有效的办法,就不再多说了。
当然,要做到上述几点,关键是要提高队伍的素质。不仅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要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上述许多日常的小事,与政治、业务素质没有多大关系,与个人修养密切相关。我们队伍建设不仅要在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方面下功夫,在提高个人素质方面也要有所考虑,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