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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何时不霸王?

  发布时间:2014-02-19 14:29:30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其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法律平等原则,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但却能公然存在,且长期逍遥法外,无疑是刺痛法治的一道硬伤。

    “霸王条款”何以这么牛?事出自然有因。一方面,在商家和行业惯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们要么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要么不知所措、求告无门,难有维权之力。另一方面,一些监管职能部门或熟视无睹,或乐得清闲,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如此,各种“霸王条款”违法成本过低,几乎处于监管真空地带,难怪会横行无忌,霸气凛然。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霸王条款”确认无效,是司法回应社会关切,对“霸王条款”的权威定性。相关职能部门理应及时跟进,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业惯例和“潜规则”,要事前排查并明令取缔,不必非等到维权纠纷或诉讼产生。除此之外,对一些不良餐饮企业、违法商家还要坚决予以曝光,写入“黑名单”,加大其违法成本,旗帜鲜明地叫停各种“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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