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美国著名法学家、律师德肖维茨的《最好的辩护》这本接近于法庭辩论实录的经典著作时,我时常会不自觉地跟随德肖维茨跳跃而富有灵性的思维,恍若置身其境,体验那精彩绝伦的控辩情境。即使考虑中美司法体制的差异以及德肖维茨作为“刑事司法体制的偶像破坏者”的可能的偏颇,《最好的辩护》在成就德肖维茨的同时也成就了美国司法体制下的法官。公正、中立、理性的法官群体是《最好的辩护》的预设前提,否则此文便是司法实践的“童话”。由此,我努力在文字里拨开层层迷雾,在中国特定司法环境下找寻自己的答案——法官应有怎样的素养。
专业素养 法官作为司法的专业人才,专业素养当然具有无可争议的基础地位。然而,在此我会轻描淡写。这并非是种悖论,因为法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素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这仅仅是法官最基本的条件。犹如氧气对于人的生存无疑是最为基础的,但却没有人去讨论人如何获得氧气。因为如无极端情况,人对氧气的占有是应然的,存于人的呼吸之间。专业素养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同样如此。因此,法官应具有的素养远绝不局限于专业素养,而应是多种素养的融合。
道德素养 法官应是社会道德的楷模,应当品行端正、谦卑有礼,有公德心、责任心以及仁爱之心,遇事坚持原则,反求诸己,信守承诺,懂得感恩与敬畏。
以公正为民为依归的司法理念以及以法官道德为规范对象的法官法为人民法官树立了一座高于社会道德的道德十字架,这一切源于人民对司法的信仰首先依赖于其对人民法官外化特征的道德认可。无法想象,一个品德失信于民、行为失态于众的法官群体如何让人民相信法官能司法为民,即使我们的法官群体拥有最好的法学专业素养。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压力和诱惑,当遭受压力和诱惑的轮番攻击时,法官能否坚持自己的道德阵地而不退缩?法官的倒下更多的是因为道德防线的崩溃,对社会黑暗面的妥协,违背了其追求光明与正义的初衷。我们或许不能做一个超脱纯粹的人,但绝不能做一个污浊的人;我们或许不能做一个无比高尚的人,但绝不能做一个低俗的人。法官,更是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始终坚持做人良知,坚守公正、廉洁的道德底线。
业务素养 业务素养和法学专业素养并不同。与后者相比,业务素养强调的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素质和涵养,能够娴熟司法、融会贯通适用法律。
法官审理案件时,不是机械、片面、孤立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必须与常情、常理、常识相结合,融和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多方面因素,融会贯通、深刻理解法律法规深层含义,将理论知识熟练地运用于司法实务中。法院的裁判要站得住脚,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大众普遍的价值观,符合法治的目标、社会政策和法律目的;不顾社会利益的需求、背离立法的应有目的,即便它实现了形式上的正义,但忽视了规则背后的实质正义,也不能真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因此,法官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还要对法的价值、法的精神,法的原理、法的内涵有深刻的理解,将法律与时代精神,与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结合起来,要重视政治、历史、哲学、社会等多领域知识的积累,并融会贯通地灵活运用于审判工作中,使每一个案件都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司法,背靠昭示公平之天秤,手握敲响正义之法槌,肩负维护公义之重任,必须坚守善良品格,提高综合素养,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柔情和法律的温暖。唯具如此素养,法官才能称之为法官,才能真正担当起司法的重担,获得人们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