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索要驻地企业的钱财,三名不法分子组织村民连续多日围堵矿区大门,阻挠企业生产,迫使企业拿钱。3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全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徐二山、徐振亭各拘役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全喜、徐二山、徐振亭等人,利用本村部分村民对铁矿企业的占地、装车费等问题不满的状况,曾多次密谋、策划,煽动村民聚众闹事。2009年7月11日14时许至7月15日,为再次索要所谓的电费、装车费、地款,在被告人徐全喜的组织领导下,由被告人徐二山负责召集本村村民40余人到荥阳市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一采区(俗称硫铁矿)进行围堵,阻挠该矿生产,其无理要求被该矿拒绝后,7月14日被告人徐全喜、徐振亭等人又预谋组织群众将通往硫铁矿的道路挖断,因当地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断路预谋才未得逞。
一招不成,再施一招。2009年7月15日,荥阳市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为了能尽早恢复生产,减少损失,便派代表找徐全喜协商开工之事,不料被告人徐全喜声称要想生产,必须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他们支付因去矿上围堵造成的误工费,否则别想开工生产。无奈,该矿被迫交给徐全喜5000元现金。经河南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硫铁矿被围堵5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5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全喜、徐二山、徐振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徐全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全喜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二山、徐振亭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罪犯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今后要遵守法律。徐振亭:当时听徐老头儿(指69岁的徐全喜)说去铁矿闹事我就去了,以后不会再做这种傻事情了,我都六十五岁的人了。
对于徐全喜等人的罪犯行为,法官提醒,公民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诉求时要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以免最终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