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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调解当作一门艺术

  发布时间:2011-03-22 10:32:59


    基层法院尤其基层法庭,处在法院工作的最前沿,受理的案件多为婚姻家庭、合同债务及人身或财产侵权纠纷。接触的当事人由于受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性格脾气、生活习惯、个人好恶等差别很大。工作中,我和法庭的同志顺应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良传统,下功夫吃透案情,掌握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活动规律,结合山区当事人重情明理的客观实际,对案件分门别类,采用法、情、理有机统一结合,采用对具体案件因案而宜有所侧重的方式方法,成功调处了一批案件。下面撷取几个工作中的案例,把我和法庭的同志们成功调处案件后的喜悦,来与大家共同分享。

    有这样一个相邻权纠纷案件:原、被告为左右邻居且为叔伯兄弟,因排水问题发生争执,曾经村、组及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解决,双方积怨较深。案件接手后,我没有急于安排双方进行调解,而是分别给双方写了一封信,信中写到“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分又何妨”以及“远亲不如近邻”更何况叔伯兄弟的道理。并特别要求他们不要急于和我联系,等把信全读懂了,有了成熟的想法再和我交谈。没多久,原、被告就给我打电话,称吴法官你咋想的这么妙的办法,你的信我们读了,现在也都想通了,俺兄弟俩斗气打这官司真没意思,你给俺们说和说和吧。看时机已到,我就带书记员赶到现场,圆满的调处了这一纠纷。回法庭的路上,刚走出大学校门不久的孙先兴颇有感触地说:“民事案件的调解方法这么多,在大学课堂上根本就没有学过这门课,两封书信竟能消除一场积怨那么深的纠纷。”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法庭的重头戏,该类案件大都是基于姻情、亲情关系摩擦积累已久产生的。处理此类案件首先要“动之以情”,用亲情感化、伦理教育的方法解决,效果会更好。在调解时应“情”字当头,以情劝导、以情疏导。以“情”作为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艺术性地在“情”字上做文章。记得前不久我们庭里曾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原为被告的舅父,在被告不足一岁时其母病故。原告便将被告收养,双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告成年后,原告为其操办了婚事,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付二十多年的抚养费,原告到庭后不顾年逾花甲放声痛哭,哭诉抚养被告的艰辛和被告如何没良心对不住自己。我们从侧面打听到当初原告收养被告时的一知情人,经过知情人的帮助终于找到了被告的生父。之后,我们就安排被告生父在对原、被告作调解工作时到场,当面讲了被告几个月大时,其母病故,原告就将其抱养的情景,不仅使被告潸然泪下,连他的妻子也感动得泪流满面。被告夫妇双双跪在原告面前,请求原告谅解,原告被真情感动,主动撤回了起诉。

    当今,市场经济时代,交易行为日渐增多,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化,导致合同债务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而合同债务纠纷发生的原因多为一方或双方违约,或者不诚实守信。对此种纠纷,调解中我们采用法律阐释、法律疏导的方法,也正是平常所说的“喻之以法”。当事人违约、失信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明知故犯,对这种当事人搬出法条,开门见山严厉指出其违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应负的法律责任,让其权衡利弊,愿意接受调解;二是因不懂法,不会用法而造成违约、失信。只要耐心热情地阐明法律,他们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如李某诉某煤矿主张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李某的儿子生前与张某签订劳务协议,而没等与张某结算李某儿子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张某支付劳务费。由于张某对法律了解不多。一时对李某的起诉难以理解,接到诉状抵触情绪很大,称李某又没有和我签协议,干吗他要告我。我感到张某不是有意赖帐,只是对法律不了解。就来到张某矿上,先拉家常,询问生产、管理、销售等情况,拉近与他的距离,而后,先从《继承法》的继承人讲起,又讲了《合同法》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又谈了《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张某听后,动情地说,自己文化水平不高,平时又忙于生产,对法律知道的太少,并再三表示真不是故意赖帐,只是因为不懂法,思想上一时想不通。事后不几天,原告李某来到法庭要求撤诉,称劳务费张某已经结清。讲到此,我有这样的感触:法院是司法部门,工作中只要重视释明法律,老百姓也好,当事人也好,是能够遵法、守法的。

    人身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大家可能有同感,处理起来有相当的难度,该类纠纷的当事人人身、财产已经遭受了损害,大多都有明显损害后果,且损害多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所致。这样以来,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受到了损害,另一方当事人要从经济上给予对方以赔偿,往往是“两伤”。此类案件不象合同债务纠纷案件那样,一方已行使了权利,只是对方请求让其履行义务。例如:借贷的要还本付息,买卖的要给付价款,当事人心理上容易找到平衡点。而侵权纠纷,很难求得心理的平衡,大多当事人思想上想不通,要求我们做调解工作时要辩法析理、以理服人。也就是常说的“晓之以理”,多在理字上做文章,单就这个“理”字我认为有两层意思。一个是法理,一个是情理。实践中我感到,只要坚持调解的公正性,法官居中,不偏不倚,达到法理情理的统一,有相当一部分的人身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是能够调解解决的。如王老汉因雇主拖欠工资私自扣押了雇主三轮车,被雇主告上了法庭,我们给王老汉送传票时,他很不理解,非常气愤地说:“他欠我半年多的工钱多次讨要不给,实在没法才找机会扣了他的车,他竟敢来告我,欠钱不给还有理,我想不通!”他执拗地不予配合,不接我们的法律文书。见此情景,我没有直接说案件,而是和他拉起了家常,让他先消消气,并从有些事情合情理不一定合法理谈起,向他讲明,虽然原告欠他工钱不付是错误的,应该到有关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违法地用扣车的手段来解决。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讲法析理,王老汉终于认识到自己私自扣车欠妥。我们并向王老汉表示,只要雇主欠你工钱属实,我们会努力做工作让你拿到工钱。之后,我们多次跑到雇主家中做工作,一趟不行就两趟,家里找不到就到单位找,并多次找到乡镇村委领导帮助协调解决,最终原告同意把工资全部支付给王老汉,王老汉也提出将扣押的车辆交付给原告,双方握手言和。通过这件事,王老汉见人就说:“法庭的法官真是最贴咱老百姓心的官。”

    法庭的法官虽称不上什么官,但我前边所讲这几个案例的当事人却是清一色的农民,他们把我们当成了最贴心的人,时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呼声日渐声高,给法院和法官们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农村、农民纠纷的案件,如何把握好公平正义的价值尺度,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新农村奏出和谐音符。要求我们处理涉及农村、农民诉讼纠纷时,要学会做调解工作,融法、情、理于一体。把“调解”当作一门艺术,不断传承、总结和发展,不遗余力地让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为新农村的建设做出我们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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