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盗窃”累犯又犯案,今年已经“八进宫”

发布时间:2015-11-03 14:44:40


    家住荥阳市豫龙镇的蒋某某,1986出生,正当壮年的他却不务正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11月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1月17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1月2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1日又再次因盗窃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窜至荥阳市索河办槐树村袁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院,撬门进屋,盗走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0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4月17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窜至荥阳市高村乡某某村张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1000元,现赃款已挥霍。4月20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窜至荥阳市高村乡某某沟村陈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院,踹门进屋,盗走现金1000元,现赃款已挥霍。2015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窜至荥阳市高村乡某某沟村张某民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200元,现赃款已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徐文娟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