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刑满不到一年,又重操旧业

  发布时间:2015-12-07 10:23:02


    被告人杨某某才刚刑满释放不到一年又重操旧业,最近,荥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杨天顺在荥阳市索河路财政局西侧的国税局家属院门口见被害人王某某所停的瑞风商务轿车车窗未关,遂将车门打开,将车内副驾驶位上的一个钱包盗走,内装现金7040元及证件等物品。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03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五月就又开始作案,出狱还不满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天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天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天顺在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杨天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徐文娟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