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任何免赡养协议都无效

  发布时间:2010-04-02 11:23:02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3月31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兰先生两个儿子共同支付父亲每月的生活费及医疗费。

    家住荥阳市高村乡的兰先生今年65岁,现患有严重的哮喘病。30年前兰先生与妻子徐某先后共生育2个男孩,现均已成年。五年前,根据农村“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兰氏兄弟签订了一份扶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父亲由大儿子赡养,母亲由二儿子赡养;在赡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吃穿费用等)一律由赡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以示保证。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07年6月,兰先生与妻子徐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后兰先生再婚,不久再次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兰先生再婚,兰的大儿子从此中断了赡养义务,而二儿子一直赡养着母亲。后来,兰先生在多次要求大儿子赡养无望时,便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一些赡养费,却遭到了二儿子的拒绝。2009年10月,兰先生以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庭上,二儿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赡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大赡养;母亲由老二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而且,被告曾多次为原告买过吃穿,故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再说,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老二辩称其已按赡养老人保证书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父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老二不仅应当赡养其母亲,也应当赡养其父亲。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兰先生的2个儿子每人每月付给父亲生活费200元;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所确定的数额由二被告均担;原告兰先生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被告老大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

责任编辑:小徐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